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贯彻落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陆河县贯彻落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我县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粤发〔2016〕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陆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措施:
1.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对保留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全面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程序和期限。总结推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经验。全面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县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政府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 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2016年年底前,县政府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责清单的公布工作。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严格控制新设收费项目,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县编办、县法制局、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市场准入相关立法进程,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到2017年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法制局,县政府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办法。制定进一步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对政府效能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编办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法制局、镇级政府配合落实)
5. 完善宏观调控。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等方面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全县统一、终端覆盖全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到2017年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基本完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陆河支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 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便利市场准入,深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更多证照合一,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贯彻落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运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手段,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编办、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法制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陆河支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创新。推进全市政务服务改革创新,依托各级网上办事大厅,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加强政府部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强化实时在线监察与权力监督,提升政府服务质量与效率。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版、企业专属网页、市民个人网页和政务电子证照应用,推动各级实体行政办事大厅向网上迁移,逐步建立贯通市县镇村各级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领域的应用,实现网办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切实减少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的次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政务中心、县编办、县监察局、镇级政府配合落实)
8. 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落实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规定。到2017年底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部脱钩,强化行业自律。实行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事项的目录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监管,提升各类应急预案修编率与演练率。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提升社会安全指数3年行动计划。(县综治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 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建设,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推进市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城乡社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全面清理和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和手续,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文广新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编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水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11. 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制。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的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规范性文件精细化,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制定关于规范性文件项目征集和论证的工作规范,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制度。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等方式,健全规范性文件项目论证制度。重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能力建设,确保与地方发展任务相适应。(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 加强重点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加快城乡建设和管理的社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互联网行为规范等文化领域的规范,加强陆河特色文化建设。加快完善水土保持、绿色建设、生态控制线管理、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领域的规范,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有关部门、县法制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 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途径和方式。健全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律师和法律专家在规范性文件协商中的作用。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起草调研、制定听证等工作,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贯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过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各有关部门、县法制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要求,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强化审查力量。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体责任,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规定载体上统一公布,未经统一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推行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布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县法制局,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县、镇级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完成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县、镇级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6.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配套措施,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决策分类管理,县、镇级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普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县级政府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拓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渠道,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常态化。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门户网站、行业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信息,对决策内容、目的、依据、影响等情况进行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新型智库建设,逐步建成具有陆河特色的新型智库体系,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室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在政府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普遍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完善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选聘、委托和管理机制,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 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作出决策。县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镇政府和县各部门要及时完善议事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县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 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加强行政决策案卷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2.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是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制定深化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执法重心向镇级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县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质量、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文化旅游、网络安全、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创新治理方式。完善县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按照国家、省、市部署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移送程序、证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法制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检察院、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均有据可查。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加强市容、交通、环境、卫生、治安、工商、安全生产等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加强行政执法案例交流,定期编制公布事实认定清楚、执法程序规范、裁量标准适用准确的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权。(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推动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全县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增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积极利用网络、通信等手段,推行证照到期提醒、异地缴纳罚款等制度。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化。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设。(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与辅助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现网上考试。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探索政府雇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县法制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切实保障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开展行政执法效果民意评价,提高行政执法经费使用效能。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8.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加强行政应诉队伍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大对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 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进市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与投诉举报平台,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建立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如实记录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完善网络举报监督体系,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县委宣传部、县政务中心、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力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及时更新。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府网站管理,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开展互动交流、提供在线服务,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县政府办公室、县文广新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继续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研究修订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现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常态化。(各有关部门,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34. 健全预防与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修订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村(社区)制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县综治办、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司法局,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推行行政复议审理权相对集中工作。健全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等制度,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加大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监督力度,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探索建立行政复议预警机制和行政行为重大隐患问题约谈机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场所和装备保障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县法制局牵头负责,县编办、县财政局、镇级政府配合落实)
36.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建立由县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具有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落实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建立健全各类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县法制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保障机制,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镇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大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专家库。落实国家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各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县司法局、县综治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场质量监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生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贯彻实施《广东省信访条例》,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进一步健全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39.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落实)
40.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县政府各部门、镇政府每年应当举办一期以上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县委党校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脱产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脱产培训情况计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强化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县委党校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1. 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落实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法制局配合落实)
42.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通过以案释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文明执法。(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3.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部署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县直各有关部门、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县直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5.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改进依法行政考评方法,加大考评公开力度,强化考评结果运用。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县委组织部、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6. 加强典型示范、宣传引导和理论研究。继续抓好法治政府示范区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有陆河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和对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建设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基地,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局、各有关部门,镇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本纲要的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纲要已明确完成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纲要确定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法制局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镇各部门在实施本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合作,及时沟通,把各项任务部署落到实处,推动我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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