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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16-10-14 11:02
  • 来源: 陆河府办〔20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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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公安消防大队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陆河县“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东莞大朗“8·14”、深圳沙井“8·2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改善我县“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开展全县“三小”场所、出租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刻反思和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以预防和减少“三小”场所、出租屋、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三小”场所、出租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执法等手段,集中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切实维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治理范围

(一)“三小”场所。即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档口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

(二)出租屋。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三)电动自行车。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三、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督促网格员、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脱产组建联合治理小组开展治理工作,落实人员、经费、政策保障。每周召开专门会议,汇总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研判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开展重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网格员消防安全检查培训,开展“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出租屋、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检查,落实每日一报工作机制,及时汇总排查整治情况,定人、定岗,落实督促整改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快修建电动自行车库(棚)。

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出租屋排查登记和专项治理督察行动,将专项治理行动列入治安、督察、宣传、法制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警务督察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督察内容,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公安派出所年终考评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民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措施。治安部门要将“三小”场所、出租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解决影响出租屋场所人员火灾逃生的突出问题,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专项治理监管责任,将消防工作与治安工作同检查、同部署、同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提供整治技术指导,加强对公安派出所、镇消防网格组织的培训指导,加大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的监督抽查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督察,严密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所长、分管副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驻村)民警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驻村)民警人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并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带动消防安全网格员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以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排查治理。法制部门指导消防部门依法落实专项治理各项措施,为公安派出所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处罚力度提供法制保障。宣传部门加强宣传工作指导,协同消防宣传部门拓宽消防宣传渠道,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广泛深入报道专项治理工作。

国土、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将隐患严重难以整改且“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相对集中的地区纳入总体规划和改造范围;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库(棚)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库(棚);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比、考核内容。

经信、质监、工商部门: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职责,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管理,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查处。

市政、建设、供水、通信、供电主管部门: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供电部门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应依法中止供电;对违法违章建筑,不予办理接水、接电手续。

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小作坊等生产领域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各地排查出来的违章违法建设情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出租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出租屋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应将消防安全作为出租登记备案登记前置条件,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场所一律不予登记许可。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法建设等情形的出租屋坚决予以查处、取缔。督促出租方、承租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措施。

四、治理内容

(一)“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严格执行广东省《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有关监管责任,发挥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优势,组织各级网格员对辖区内的“三小”场所实施动态清查、动态管控,逐一登记造册,重点治理“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全面开展一次违规住人的搬离行动、一次防火分隔的封堵行动,做到全面彻底整治,限期整改到位,不留死角和漏洞。

(二)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1.明确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本地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一次疏散通道的畅通行动、一次防火分隔的封堵行动、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行动、一次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拆除行动、一次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情况的清查行动,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结合出租屋排查登记,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内容,强化出租屋火灾防范措施。各级网格组织应将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定期开展网格化排查整治。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法建设等情形的出租屋,要坚决取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2.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整治措施。各地主管部门应督促出租屋业主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住宅建筑的要求落实火灾防控整治措施。

(1)建筑耐火等级方面。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使用功能设置方面。三级耐火等级以上建筑首、二层可以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仅能设在首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使用功能仅限于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性用房。严禁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安全疏散设施方面。出租屋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疏散楼梯,配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及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所有设有防盗网的房间及公共区域外窗上必须设置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x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按规范要求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目前仅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出租屋,应在未按规范要求整改前,除按要求设置紧急逃生口外,在房间及公共区域应设置逃生软梯、缓降器等辅助逃生设施。设置门禁系统的安全出口断电时必须处于由内向外开启状态。通往天面安全出口一律不得锁闭。住户间安全疏散距离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9条执行。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必须分别独立设置,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室外或楼梯间,单元内任一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规定。

(4)防火分隔方面。出租屋同一户内分隔成多个单间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间隔,且应保留宽度不少于0.9米的疏散通道。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分隔单元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防火隔墙、楼梯间隔墙、管井隔墙、房间隔墙等分隔设施孔洞应采用防火泥等防火堵料进行完全封堵。

(5)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方面。出租屋公共区域应按层设置灭火器配置点,每层配置2具以上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具体配置数量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执行。全面推广运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简易喷淋设施、消防软管卷盘等技防措施。建筑高度大于21米的建筑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他建筑在条件允许下也可设置。

3.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出租方、承租方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定期对配置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消除或制止,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发现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承租方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的消防设施器材,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的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1.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各地要组织工信、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职责,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管理。要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加大检查、抽查力度,督促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器部件相关技术标准的,作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的重点打击内容,依法进行查处。

2.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评比、考核内容,督促落实工作责任。乡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开展一次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和充电的清理行动,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没有主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楼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和责任。

3.开展电动自行车清查和违规停放、充电治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挥基层综治工作平台作用,联合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基层公安派出所和网格员等力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

4.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集中建设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和集中充电设施。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要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库(棚)。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快修建电动自行车库(棚)。电动自行车库(棚)应采用不燃材料,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电动自行车库(棚)内应规划配建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室外设置确有困难的,可在室内采用不燃材料完全分隔,设置独立防火单元作为电动自行车库(棚)使用,并同时配套设置简易喷淋等灭火设施。

5.大力提升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水平。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模式,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各地要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特点,积极创新研发或推广一项检测电动自行车火灾的独立式烟感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智能灭火装置等设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围绕源头管控、隐患排查和设施建设等方面,制订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整治指导性意见或整治标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全面排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套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台账资料。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警示群众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意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向社会公告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提示。消防部门要积极扩大宣传范围,发动社会力量入户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督促群众自查自改消防安全隐患,全面净化消防安全环境。

各地在抓好上述治理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按照“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出台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整治标准和措施。

五、治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23日至9月30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电动自行车火灾形势分析评估,认真制定治理行动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明确各级各部门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实施细则,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召开专项治理动员部署大会,组织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行动,营造浓厚治理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各地要认真梳理本地“三小”场所、出租屋、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摸底,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查清“三小”场所、出租屋底数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消防安全现状,针对性做好隐患排查统计和整改情况记录,实现“整改一处、销案一处”,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18日)。各地由公安机关牵头协调,综治、工信、质监、工商、住建和各地出租屋行政主管等部门联合参与并组织实施,及时检查、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参与行动的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开展联合治理,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月6日)。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结合前期集中治理情况,分析问题,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县消安委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以抽查方式对我县及各镇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整治对象和场所进行核查。对于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开展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凡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作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立案调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推动。各乡镇要逐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细则,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地要严格要求,认真落实源头控制,认真逐户地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督促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按照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治理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强化执法。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三小”场所业主、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铁腕执法,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限时督促整改,尽早消除火灾隐患。

(四)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各地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三小”场所、出租屋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务求实效。要借助专项治理之机大力推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全面规范“三小”场所、出租屋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各地实施方案及各部门实施细则及动员部署情况应于9月30日前报送县消安委办公室(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应按时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上报县消安委办公室。请分别于9月28日、10月12日、10月26日、11月11日、11月25日前定期报送,12月30日前报送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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