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加大我县房地产去库存力度,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汕府函〔2016〕25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采取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组建专业化房屋租赁平台等措施,按照县级统筹、属地责任、因城施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减少我县现有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构建多层次、全口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促进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均等化,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全县商品房库存规模逐步减少。到2018年底,全县商品房库存规模比2015年底的2万平方米减少约25%,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供应溢出的商品房基础上,全县负责化解0.5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其中2016年化解0.125万平方米,2017年化解0.175万平方米,2018年化解0.2万平方米。
2.全县去库存周期基本达到合理区间。根据商品房库存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汕尾市人民政府将全市分为二种类型,实行“一类一策”去库存政策。陆河划为二类库存规模小的县。到2018年,全县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8个月以内,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去库存具体任务见《2016—2018年汕尾市去库存任务表》(附件)。
二、重点举措
(一)扩大各类商品房需求,促进市场消费
1.实施购房补贴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和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取优惠促销措施。同时,给予适当的购房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镇政府)
2.鼓励“新市民”购房。全面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把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范围,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进城购房。认真落实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农民进城购房落户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加大购房信贷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农民进城申请购房贷款的,在享受普通居民购房贷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首付比例和客户准入门槛,放宽还款期限。(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商业银行)
4.培植发展租赁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购买或承租一批存量房,推向租赁市场。鼓励各类园区购买商办用房改造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用房。支持企业租售并举,鼓励长期持有的居住、工业、物流、商业、商务地产和养老、旅游、度假、体育等设施,向社会提供租赁和运营服务。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以上未出售的非住宅类商品房,鼓励开发企业转化为自持物业。企业购置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5.激发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县城老旧社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购买商品住宅的,同城子女、父母通过换购商品住宅实现相邻居住的,给予相应的税收等政策支持。鼓励通过优先回购老旧社区居民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周转宿舍。(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
(二)加大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力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1.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1)完善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加大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力度,2016年全县共45户棚改任务。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积极引导被征收(搬迁)人购置存量商品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
(2)对新实施的棚改项目被征收(搬迁)人在2016年7月1日以后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凭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产权证)和房屋征收(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由出资人(征收拆迁申请人)给予被征收(搬迁)房屋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
2.拓展保障房房源筹集渠道。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鼓励公(廉)租房保障对象到房屋租赁市场租房。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购买部分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房,解决低收入、困难人群住房需求。(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镇政府)
(三)实施差别化供给,推进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
1.改善土地供应结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调控要求,合理确定房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提升高品质、改善型居住用地和教育、医疗、商业配套用地以及文化、旅游、养老等新兴产业、跨界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比例。鼓励开发和购买绿色建筑住宅及精装修商品房项目。优先供应有市场需求配套成熟地块,对需求不足、配套不到位、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长的区域暂缓住宅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
2.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边界。控制县城规划区外经营性用地供应规模,取消对新出让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套型比例限制。(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3.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调整建设计划。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开发企业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土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新出让商品房开发项目,适应市场多元化需求,以开发小高层为主,适度兼顾高层、多层的比例;以开发中大户型为主,适度兼顾小户型的比例;以开发刚需为主,适度兼顾投资型比例;以开发中档为主,适度兼顾高档比例。鼓励提高精装修比例,精装修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激活房地产市场,顺应市场趋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镇政府)
4.加强已出让未开发用地的管理。对已出让未实施开发的商品房用地,允许调整不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支持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项目转化为养老、文化、科技、体育等其他新兴产业投资,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优惠。对县城区挂牌出让后未供地的地块、对因已交地但未完成开发的地块、对因企业原因造成虽已交地但未完成开发的地块,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牵头单位: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镇政府)
(四)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1.完善开发小区公建配套。强化县商品房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管,确保建成一个小区,合格交付一个小区,坚决防止出现配套不到位、延期交房、交不合格房的现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2.大力优化教育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加快新老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分配,更加方便各个区域学生就近入学。(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相关镇政府)
3.加快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抓快建设陆河县人民医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就近接受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4.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公益设施。加快城区市政路网建设和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提高城市宜居水平;加密县城公共停车场所、公交线网和公共自行车站点建设,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相关镇政府)
(五)优化服务环境,促进企业降本增效
1.进一步梳理和压降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收费、保证金、押金等收费项目。积极落实房地产开发协议,及时兑现出让协议政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进行清算,应当退还的要及时足额退还。(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物价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各镇政府)
2.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开发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并购相关方的不同资金需求,提供并购贷款、贷款展期或转贷等金融服务,以实现资产有序重组。(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
3.加强市场监管,推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无照经营、虚假广告、霸王合同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预防和化解市场风险。大力推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鼓励各地通过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组织房交会等途径,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鼓励支持优质诚信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物价局、各商业银行、各镇政府)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将其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一项重大任务,深入研究谋划,注重整体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坚持精准发力,采取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渠道,加快消化库存。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全面准确掌握房地产库存情况,统筹推进去库存工作。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准确把握走势,及时化解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部门、各镇政府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的主体责任,抓紧制订本地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和措施落实,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镇政府)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宣传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客观报道房地产去库存进展情况。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大力营造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文广新局、各镇政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购房补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备案日期为准,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发放。意见颁发之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因故解除或变更合同重新签约的,该套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二)本意见购房补贴发放时间按自然年度由县政府研究确定截止时间。
(三)本意见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宣传解释。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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