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陆河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信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陆河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
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去产能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及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去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把承接产业梯度转移作为去产能优化全县产业布局的重中之重,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分业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特困企业, 重点突出处置国有特困企业,大力化解过剩产能,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着力建立产能结构优化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1.实现特困企业,稳妥处置。到2018年底,通过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助力,实现全县国资监管国有特困企业,积极稳妥处置(具体工作方案详见市国资委制订的《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非国有特困企业,处置有序推进。80%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非国有特困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规范有序的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
2.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2016—2018年,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国家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量(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等产业)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3.产业梯度转移成效明显。2016-2018年,三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5个项目转移落户我县,产业集聚园完成工业产值达80亿元,上缴税金1.3亿元,增加值达到10亿元。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1.精准识别,分类处置特困企业。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县经信局、人民银行陆河支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质量管理局、县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
对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停止对此类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禁止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继续对此类企业放贷,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县经信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陆河支行,各镇人民政府)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的企业,以及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和停产半停产企业,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拖欠金额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破产退出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申请注销登记、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各镇人民政府,县市场质量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经信局,人民银行陆河支行)
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县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县相关协会)
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免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按规定减免企业各类费用征收,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各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质量管理局)
全面摸清我县现有国有企业中原转制、改制不彻底的各类特困企业,以及靠政策性贷款和财政性资金扶持来维持生存的各类特困企业的情况,依法依规加大对此类企业的处置力度,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促使其加快进度退出市场。(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将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纳入省、市国资委和我县处置特困企业实施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费来源、维稳风险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和职工安置。优先将特困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支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处置特困企业维稳责任,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
3.完善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化退出。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开设特困企业兼并重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审批。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其收购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兼并重组后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债权人与被处置企业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减轻特困企业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县国资公司、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人行陆河支行、各镇人民政府)
(2)推动产权股权交易。简化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类资产平台作用,对“僵尸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盘活企业资产。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提高其为企业直接融资服务能力。支持设立股权融资平台,优先为“僵尸企业”股权交易提供融资服务。(县国资公司,各镇人民政府)
(3)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力量,创新金融支持特困企业,处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式,探索设立陆河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在全面摸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精准发力”的原则和市场化基金投资运作方式,积极探讨建立汕尾市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撑。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困难企业加快扭亏为盈、产业整合、并购重组、管理提升,实现转型升级。(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为引入非国有资本创造条件。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产、股权置换等途径依法参与国有特困企业改制重组。确定合适的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外,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意向合作方的选择应对各种所有制资本一视同仁,不得对非国有资本设置不当附加条件。非主业企业,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国有企业主业外,与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实现有序退出。(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各镇人民政府)
(5)加快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县法院设立特困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特困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特困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呆坏账处置列入监管范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盘活重组、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特困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人行陆河支行、各镇人民政府)
4.多措并举,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1)淘汰落后产能。落实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淘汰我市落后产能。实施差别化政策,提高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能耗、物耗、水耗、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技术准入标准,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鼓励镇因地制宜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市场质量管理局、县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
(2)化解过剩产能。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核准、备案,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市场质量管理局、县安监局、人行陆河支行,各镇人民政府)
(3)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存量建设用地退出激励机制,推进老城区、旧厂房、城中村的改造和保护性开发。划拨闲置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行业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以及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支持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发改局、县市场质量管理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5.完善园区软硬件条件,提升产业转移园承接能力
(1)完善园区软硬件条件。建设和完善园区及其所依托城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加快完善产业园道路、环保、供水、供电、消防、通信、商贸、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娱乐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科技、物流、信息服务、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障企业生产建设需求。完善产业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及通信管网建设,以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提升园区竞争力。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服务外包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探索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新型管理模式,建立园区与地方政府社会建设的无缝对接管理体制,在园区推广“一门式、一网式、代办制”先进服务模式,提升园区的服务水平。
(2)提升产业转移园承接能力。以“上项目、强产业”为重点,持续推进产业园区扩能增效,推动产业转移园加快招商引资和产业培育步伐,围绕2-3个主导产业提升产业集聚发展水平。落实产业园区资金、专项用地指标、“零收费区”等扶持政策,在园区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售电侧改革试点,提升园区投资吸引力。支持有条件的示范园申报国家级高新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县域产业园区依托资源优势打造专业园区。(县园区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
6.加强监督管理,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1)控制重点行业产能总量。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严禁违规建设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标准,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耗和综合利用、工艺和装备、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在建、新建项目提出从业要求,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配合国家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各人民政府)
(2)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要按照政府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人行陆河支行,各人民政府)
(3)引导新增产业投资合理布局。加强县重大项目规划布局,防止新兴产业出现重复投资和过剩产能。引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主要行业的市场需求、产能等进行定期评估,发布全县产业投资晴雨表。(县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立去产能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2016年6月底前出台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金融政策。共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与此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困难企业脱困和解决好特困企业市场出清,营造去产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强化财政支持。县财政根据特困企业处置方案实施情况和进度,对特困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实行财政专项补贴,补贴幅度与处置进度直接挂钩,鼓励加快企业处置进度。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解决国有特困企业的职工欠薪、生活费、经济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应将原用来补贴特困企业的资金预算,用于收购特困企业过剩设备报废和补贴下岗职工安置。
(3)实施绿色金融政策。对整合过剩产能和并购困难企业的市场主体,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困难企业实行免息停息以及宽松的还本付息政策,降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成本。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加大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
(4)加强督查考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对各地、各部门去产能工作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将去产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县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县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处置困难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产业承接工作列入相关考核项目。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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