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确保实现全年预算执行进度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我县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我县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的重要意义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促进稳增长、调结
构、惠民生政策落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现实需要。中央和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陆续出台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各级加快支出、用好存量资金、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市县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暂行办法》,明确“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分项得分每低于及格线(80%)1分,扣减5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占支出比重超过9%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占当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比重超过30%的部分,按5%专项上解省级财政”,因此,能否实现全年预算执行进度目标,将影响省对我县财政转移支付。各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的重要意义,转变工作理念和方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县财政支出进度,确保完成全年收支目标。
二、狠抓落实,多措并举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一)完善支出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
为强化督促力度,从今年5月起,我县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范围为存量资金超过200万元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并按进度快慢进行排序,对支出进度较慢的,由县长约谈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加快预算下达进度。
要对照新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逐一落实预算下达规定和要求,加快预算下达进度。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的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因此,各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或县财政局资金告知函后,应及时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切实加快预算下达进度,提高执行效率。如主管部门未按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可参考以前年度分配情况或参考现有指标因素,实行“预安排”,将预算先下达再据实清算。从今年5月起,对上级专项资金未分配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快清理盘活存量资金。
2015年我县财政存量资金压减成效明显,但部分项目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管理)资金规模比较大,消化存量资金的任务仍然艰巨。各单位在抓好2016年预算执行的同时,要切实加快存量资金消化进度进一步压减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要严格落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规定,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超过一定期限不使用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统筹调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如按规定到期仍未能消化完毕,要按规定收回县财政预算统筹。
(四)加快实际用款进度。
1-6月,全县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进度为41.2%,落后时间进度8.8个百分点;余额200万元以上的单位有26个,其中有11个县直单位、6个镇未达到序时进度。各镇、各部门要积极研究对策,确保项目尽快落地。要全面梳理未支出清单,认真落实“一资金一对策”,逐项排查支出进度慢的原因,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项目进展时效,严格限时办结制度,务必做到支出进度赶超时间进度。
各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本部门支出进度情况,对加快支出进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县政府协调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要牵头解决分管部门在加快支出进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分管领导仍无法协调解决需县长、常务副县长协调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县长、常务副县长。
(五)完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支出进度动态报送机制。
从2015年5月起,我县实行专项资金支出“一季一计划、一月一进度”动态报送制度。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编报工作,细化项目支出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报送县财政局。
三、严格问责,落实预算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预算法》、国家和省关于预算批复下达时限、存量资金规模有关规定,造成财政支出进度滞后、存量资金规模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未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属于部门具有主管分配权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等资金,追究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部门预算实际用款进度严重慢于序时进度的,部门存量资金、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规定比例的,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部门自有资金未按规定交回财政的,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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