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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6-04-29 08:46
  • 来源: 陆河府〔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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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含驻陆)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县档案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陆河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陆河县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和长期(定期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条 县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县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县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县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县法院、县检察院;

(六)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

(七)县属事业单位;

(八)县属国有企业;

(九)各镇党委、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县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以及中央、省、市驻陆单位形成的档案,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已经明确规定流向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的,由县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五条 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的县级知名人士和县委、县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县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 县属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县档案馆负责接收,具体范围由县档案局制定。

第七条 县档案馆应将全县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同时收集进馆。 

第八条 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两年内向县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县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县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经协商同意,县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县级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条 县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县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县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我县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县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县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我县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县历史,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县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二条 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移交县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 

第十四条 县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接收县直单位档案。各单位移交的档案,经县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县档案馆移交。 

属于向县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县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县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陆河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陆河府〔20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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