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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建筑物和住宅区等标准地名名称管理的通知
  • 2016-04-28 14:12
  • 来源: 陆河府办〔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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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含驻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建筑物和住宅区等标准地名名称管理,推动地名标准化管理进程,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杜绝擅自命名的混乱现象出现。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和《汕尾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县建筑物和住宅区等标准地名名称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地名命名的要求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如“XX花园”、“XX大厦”是由专名“XX”和通名“花园”、“大厦”组成的。命名居民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地名,应符合以下专名、通名的要求。

(一)对专名的命名要求

1.有利于城镇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反映当地人文历史、自然环境或建筑物和住宅区的特色。

3.使用表达文明、健康且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

4.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

5.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或崇洋媚外,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6.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7.禁止以外文命名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商品名、商标名及其他外来语的音译词语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

8.所命名的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申报人应当提供国家的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

(二)地名通名的规格和要求

通名命名要求与建筑物或住宅区的属性、功能相吻合,符合当地习惯。不能使用易产生误解或歧义,以及其他含义不清的词语作建筑物或住宅区的通名。禁止通名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XX苑公寓”等。命名、更名建筑物和住宅区等的通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大厦: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但“广场”前必须加功能性词语,如“XX商务广场”、“XX商贸广场”等。

3.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4.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5.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8.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群。

9.城: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大型商贸建筑群。“城”的命名要从严掌握。

10.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最具规模的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11.大道:规划路面宽40米以上(含40米)的重要交通主干道,大道通名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

12.路:规划路面宽10米以上(含10米)40米以下的道路;

13.街:规划路面宽5米以上(含5米)10米以下的道路;

14.巷:规划路面宽5米以下的生活便道。

二、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规定

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圩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台、站、港口、码头、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以及著名的寺庙、墓地、教堂、清真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一)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程序

1.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城市内的大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规划部门提出命名意见和申请,提交给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 镇村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域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公共场所、文化设施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县民政部门同意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5、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筑物和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应提交的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2、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申请报告;

3、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审批表;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或四至图;

6、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7、属更名的提供原地名批准文件。

(备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1、4、5、6项须提供原件审核)

(三)大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应提交的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2、陆河县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

3.道路位置示意图;

4、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经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命名的地名即为标准地名,县地名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在标准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地名委办公室(县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5662302。

三、切实加强建筑物和住宅区等标准化地名的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地名管理,遏制地名文化中的不良倾向,实现地名的规范化管理,特要求如下:

1.地名的命名要符合专名和通名的命名要求,不得违反专名和通名的命名规定。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必须按地名命名申报程序的规定,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凡在文书和宣传中使用地名,必须是经县地名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地名。不得使用未经批复的标准地名,不得将标准地名的一部分作为地名使用。对以前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命名、符合规范化要求的地名,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命名手续;对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的地名要重新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和更改地名。凡未经申报审批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一律视为非法地名。

3.对不按规定办理地名命名申报手续,擅自使用、宣传非法地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建设主管单位应协助县地名主管部门对其发出《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自行纠正,停止违章行为,并按规定办理地名报批手续。逾期仍不自行纠正的,县地名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纠正其违章行为。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地名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各类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广告公司在发布或经营涉及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广告时,要依法查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标准地名命名或更名的有关批复文件,核实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禁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

5、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文件、证件、印章、电视、广播、网络、报刊、书籍、商标、广告、牌匾等方面均应使用标准地名;县住建、公用事业、国土、房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对擅自命名、更名或未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县地名主管部门将依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汕尾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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