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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河县镇级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我县镇级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殡葬改革,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民规字〔202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征求意见”,于2022年1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县民政局。
邮寄地址: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县民政局四楼殡改办
邮政编码:516700
联系电话:0660-5662996
电子邮箱:lhxmzjbgs@163.com
陆河县镇级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镇级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殡葬改革,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镇级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葬服务的节地生态型墓地。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和指导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墓地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以镇为单位兴建,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镇级公益性墓地均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墓穴安葬使用登记、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
第六条 镇级公益性墓地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不得擅自改变墓穴结构和更换材质。
第七条 镇级公益性墓地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生态、节地、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水平,控制成本价格,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规格、样式保持基本统一;墓碑高度不超过地面0.8米,鼓励以树代碑或采用卧碑等方式;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鼓励在公益性公墓内设立树葬(花葬、草坪葬)区,免费提供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服务。
公墓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收取墓穴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收费。年度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20年,收费标准应长期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八条 镇级公益性墓地原则上安葬辖区范围内的户籍居民逝者骨灰、骨骸,其他因建设发展需要而迁坟的本辖区外的骨灰、骨骸,开具相关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葬入该墓区。
第九条 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丧属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与管理单位签订安葬协议后,统一按墓穴编号顺序安葬,管理单位依次提供墓穴,在骨灰、骨骸安葬入墓穴后,发放入公墓证。严禁提前预购、非法占用、私下转让、倒卖墓穴。
第十条 镇级公益性墓地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镇级公益性墓地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后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墓地管理单位要收集墓穴、逝者及亲属(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详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第十三条 档案具体内容包括:做好一穴一档案,逝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墓位、墓穴选用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详细内容,收取金额以及逝者亲属(联系人)姓名、住址、联络方式、个人身份证号码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应及时存档。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装盒长期保存。档案柜应指派专人负责看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虫、防鼠、防盗、防潮、防灰尘等档案防护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在镇级公益性墓地内超标建设墓穴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属地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依法拆除或改造,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 镇级公益性墓地违规为亡故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及非法从事墓葬经营活动,由民政、市监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视情节轻重由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转销、私下转让、炒买炒卖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监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镇级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视情节轻重由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公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陆河县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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