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管理,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对原制定的《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科字〔2016〕1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1日
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 〔2019〕1号)相关要求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精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管理,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的核心部分,是承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孵化器以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以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六条孵化器应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推行“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孵化器应集合社会资源,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培育和孵化服务效能,促进孵化器建设的专业化、网络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被认定为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申报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专业孵化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鼓励对照省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专项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等建立了融资授信的合作关系;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15家以上。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
第十一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第十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市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3.毕业当年应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6.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汕尾运营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四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依据以下程序开展认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孵化器,所在地在县(市、区)的,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在市直的,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孵化器所在地在县(市、区)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综合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五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汕尾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6.孵化器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7.孵化专项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专项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8.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9.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等);
10.提供已建成的线上服务平台资料;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第四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六条经批准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孵化器资格。
第十七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纳入科技创新券发放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复审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和享有的政策支持,并责令其退回得到的科技扶持经费,并在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汕科字〔2016〕14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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