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科字〔2024〕117号
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汕府办函〔2023〕216号)精神,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引导全市众创空间科学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制定的《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20〕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7日
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和《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汕府办函〔2023〕21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引导全市众创空间科学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一)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提供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五)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创业团队)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建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建有规范的企业(创业团队)入驻制度和企业退出机制。
(七)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标准:
(一)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汕尾产业化。
(二)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创业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四)入住创客须具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和发展计划,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热情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众创空间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综合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汕尾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拥有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五)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七)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八)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可纳入市科技奖补政策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九条 市科技局将全市众创空间建设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不断发展壮大。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将众创空间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众创空间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或复审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和享有的政策支持,并责令其退回得到的科技扶持经费,并在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运营两周年后,运营服务机构必须参加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经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20〕5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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