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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24-05-27 09:00
  • 来源: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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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能力,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强市建设。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16号)、《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等文件要求及有关科技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5日,意见请发送至邮箱地址:swkjyw@126.com。

  附件:《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7日

  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能力,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强市建设。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16号)、《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科技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中的科技创新专项奖励措施,具体为:科学技术奖奖励、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创新平台建设、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大学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等科技创新专项奖补。

  第二章奖补原则

  第三条 奖补资金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1、2023年至2026年期间获得认定(或评价)的事项(第二条所述范围),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发放,即当年度事项获得认定,下一年度按事项发放奖补资金;

  2、申请单位为在汕尾市注册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申请单位科研诚信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奖补资金安排和使用必须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事后奖补原则。实行事后奖补,以事项完成单位为主体,以资金奖补为导向,激励事项完成单位的积极性;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原则。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研发设备购置、测试化验加工、专家咨询、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支出,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五)绩效评价原则。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奖补事项设置、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同一申请单位分别获得不同认定事项的,可同时申请不同认定事项的奖补,补助标准不受影响。

  第六条  科技创新专项奖补项目分为六大类,共9项,奖补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鼓励技术创新

  1、科学技术奖奖励。对第一完成人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2万元奖励。

  (二)强化创新主体引培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5.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四)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6.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7.大学科技园建设。对标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大力推进高等院校做好大学科技园的创建工作。对获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

  8.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9.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本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在本市转化实施的,按单一科技成果转让交易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额度,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资金补贴。

  第七条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创新补助的资质核实、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汕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下达,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组织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汕尾高新区具体负责辖区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资金拨付、项目跟踪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的审批分为奖补申报、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三个阶段进行。

  (一)资助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单位为市直单位的直接报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二)材料审核。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送至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对象。

  (三)公示与资金下达。

  拟补助对象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汕尾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附件:《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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