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并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规范课后服务经费管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教基〔2022〕18号)、《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汕教函〔2023〕9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教育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我县学校课后服务相关收费政策。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二)公益非营利原则。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非营利原则,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
(三)自愿参与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四)合理补偿原则。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体现教职工的劳动价值,允许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教职工按服务项目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一校一案”原则。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充分利用人力和场地等资源,制定学校具体工作方案,要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需求。
二、课后服务时间和内容
(一)服务时间。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早餐、中午及下午课后托管的时间。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下午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个课时(小学每课时40分钟,初中每课时45分钟)。下午课后托管的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二)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内容包括早餐、午餐、午休和课后托管。
1.在校早、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早、午餐服务,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配餐企业进行配送。
2.在校午休服务。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休服务,包含不提供午睡设备的基本午托服务与提供午睡设备的午睡服务。午休一般安排在学生宿舍或经过改造具备一定条件的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室、体育馆等场所。
3.课后托管服务。课后托管服务分为基本托管服务和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以基本托管为主、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为补充。基本托管服务包括学生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教师答疑等学习活动,每天不少于1个课时,一般由学校提供。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包括体育、艺术、科普等拓展活动,以学校提供为主,确实无法提供的,可通过引进第三方机构补充。
4.假期托管服务。假期托管服务作为常规工作列入寒暑假工作,是学校课后服务的延伸,以基本托管服务为主,素质拓展为辅。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和学生需求情况,积极承担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工作。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但要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三、经费保障及收费标准
(一)经费保障。课后服务通过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县财政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财力实际情况,安排课后服务补贴经费。要优先将农村地区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要加大对乡镇(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力度,尤其对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或者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无法保证教师正常课时费用的,要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保证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基本课时费用。
(二)收费方式。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课后服务费;通过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减免收费。
(三)收费标准。
1.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以校内课后服务成本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差额为基础,并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经县政府同意,我县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基本托管收费标准。参加午休服务按照基本午托服务不高于4元/生/天;午睡服务不高于6元/生/天的标准收费。参加下午课后托管服务按照不高于2元/生/课时(每天不超过4元/生)。
(2)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收费标准。参加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按照不高于10元/生/课时(每天不超过20元/生)的标准收费。
(3)假期托管收费标准。参加假期托管按照不高于25元/生/天的标准收费。
(4)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向学生提供用餐服务收取的伙食费,按照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据实收取。用餐价格根据健康、营养和经济的原则,由学校、学生家长(或家委会)和供餐单位商定。
2.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收费。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由县教育部门组织遴选允许引进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形成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名单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课后服务费标准,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教育等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督促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并征求家长委员会同意,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
四、经费使用及补助标准
(一)使用范围。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职工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课时补助、绩效工资分配、聘请的校外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劳务费补助、为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及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设备设施维护、弥补相关运行经费等支出。
(二)补助标准。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兼顾课后服务财政补贴及收费总额情况,制定我县课后服务教师课时补助标准限额。参与下午课后基本托管服务的人员报酬每课时不超过80元;参与下午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服务的人员报酬每课时不超过120元。各学校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学校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学校在假期提供学生基本托管服务的,教职工补助标准参照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标准执行。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劳务费补助可按劳务费有关规定发放,由学校结合具体工作量并参考教职工劳务费课时补助50%—150%的标准予以发放。行政管理人员、后勤辅助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学校按不高于专任教师基本托管服务的补助标准和具体岗位职责确定。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重复发放补贴,只能按直接参与课后服务教师补贴或行政管理人员补贴发放。补助标准限额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3年核定一次。
(三)发放管理。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学校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根据财政补贴及收费总额按收支平衡原则,在全县补助标准限额内制定执行标准和分配方案。各学校于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报县教育局教育股和计财股备案后方可执行。学校课后服务人员课时补助费用原则上实行一月一核一发。
(四)绩效管理。学校把用于在编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奖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12月底前由教育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规范管理
(一)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相关服务以学校提供为主,不能把课后服务完全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引进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时间,按周进行计算,不能超过本周课后服务总时长的三分之一。
(二)寄宿制学校可为有需求的走读学生提供课后服务,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寄宿学生的课后文体活动及自主学习场所,不得变相收取寄宿学生的课后服务费用,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三)课后服务费用按月或按学期据实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和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收费实行“一期一结”,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应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
(四)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严格执行“以收量支”,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五)代收费往来资金由提供服务单位直接收取或由学校开具结算票据代为收取,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六、加强监督
(一)学校应通过官网、官微和信息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文件和费用收支、投诉电话等情况,积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列入禁止进入学校名单。每年公布不符合服务条件的第三方社会机构黑名单。第三方机构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
(三)教育、发改、财政和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取和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学校要严格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对照检查,与本通知要求有不同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课后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对课后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陆河县教育局 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陆河县财政局 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3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