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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国家语委修订印发了《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规程》共分测试工作的统筹管理、测试站点、考场设置等12章43条,进一步细化落实教育部令第51号中关于测试规程的有关要求。
一是明确测试组织实施要求,进一步体现科学性、规范性。
>>明确全国和省域内测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监管主体,要求省级测试机构提前公布测试站点测试计划安排;
>>明确测试站点设立原则和备案要求,规定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机构或组织设立站点;
>>明确考场设置的人员配备、考场布局和测试方式,取消备测室和备测时间。
二是优化测试过程管理,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和可操作性。
>>明确了测试报名途径和时限;提出了测试试卷编制、使用、保管等要求;
>>对具体测试流程、成绩评定的依据和时限、复核办法以及等级证书更补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是强化管理监督,进一步体现安全性严肃性。
>>专设“数据档案”章节,对数据类型、数据信息、数据管理等提出要求;
>>专设“违规处理”章节,对违规机构和应试人作弊行为的处理做出要求;
>>同时明确国家、省级测试机构的监督检查权限范围、方式等。
《规程》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国家语委将进一步指导有关单位完善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修订测试实施纲要,加强测试员培训,不断提升测试服务质效。
问答详解
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规程》的修订背景和过程。
旧版《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是2003年依据原《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51号令颁布后该文件已废止)制定的,2008年又印发了《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两个规程同时作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南”。2021年51号令印发后,考虑到上位依据发生变化,计算机辅助测试也已成为主要测试方式,我们遂启动了《规程》的修订工作,根据测试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规程》修订稿。修订稿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测试机构进行两轮次征求意见,听取了部内有关司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起草组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新修订的《规程》。
问:
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总体考虑。
此次修订旨在细化落实教育部令第51号中关于测试规程的有关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方向,对2003年印发的旧规程以及2008年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等原有分散的规定进行整合提升,同时兼顾与2022年印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国语函〔2022〕2号)等有关配套文件协调一致、互为支撑,力求全面体现51号令要求的科学性、规范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问:
在体现科学规范方面,《规程》做了哪些修订?
一是明确测试方式。2003年印发的旧规程主要适用于人工测试,2008年补充印发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主要适用于计算机辅助测试。本次修订明确“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所有测试流程均通过测试信息化管理系统,按计算机辅助测试方式实施,人工测试只作为特殊情况下适用予以保留。这既是对多年来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肯定和继承,也符合语言测试信息化发展的方向。
二是取消备测室和备测时间。2003和2008年印发的规程要求有备测室和备测时间,供应试人熟悉试卷、做好准备。在具体实施中,各地的备测时间、内容、方式不尽相同,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修订过程中,一方面借鉴国内外其他种类语言测试方式,另一方面考虑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均来自国家测试机构编制并公开出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朗读作品和说话题目作为重点测试项目均已公开,应试人在测试前可充分准备,因此本次修订将取消备测环节。
问:
在便民高效方面,《规程》做了哪些修订?
一是要求信息公开。规定测试站点信息、测试站点的测试计划和安排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是明确和缩短成绩评定时限。旧规程未明确规定成绩评定时限,仅要求复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修订将复审认定时限纳入成绩认定总体考虑,规定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的认定(含复审)时限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顺延15个工作日。
三是保障应试人合理权益。明确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复核申请,并明确了等级证书更补程序。
问:
在安全管理方面,《规程》做了哪些修订?
一是明确站点设置原则。要求测试站点的设立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布局合理,不得设立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机构或组织,测试站点建设要求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制定。
二是强化数据安全。专设“数据档案”新章节,对数据类型、数据信息、数据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加强规范管理。专设“违规处理”新章节,明确对违规机构进行警告处理、暂停测试资格处理及站点撤销的规定,以及对应试人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来源: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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