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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组织人社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0〕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34元标准。现将我市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2023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02元/月,下限为4040元/月(取整数)。
二、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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