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 废气主要为施工场地产生的扬尘。施工期对本项目进行围蔽, 并对项目原料、砂、石块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进行防水布覆盖处理,防治粉尘逸散,并在厂区内设置雾炮机进行降尘。 废水主要为施工区的施工废水、泥浆废水、地表径流等(本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一座,收集施工中所排放的各类废水,废水经沉淀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作为施工用水重复使用或用于降尘洒水。 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的运转和车辆的运输。主要污染防治措施为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安装消声罩或加设其它消声减噪装置,加强对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和施工的管理,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与监督。 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建材、撒落的施工物料、工程土和少量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等。对于散流体物料,运输时采用密闭或用苫布遮盖措施;工程回填土和建筑垃圾按规定路线运输,按规定地点堆放;及时清理施工、运输、堆放等各个环节撒落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二、营运期 (一)废气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电熔炉、球化熔铸废气、造型及浇注废气、落砂、打磨、抛丸废气、蒸汽发生器、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砂处理废气、调漆、喷漆、烘干废气、发泡熟化、模具成型、模型组合废气、涂料层干燥废气、耐火涂料投料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电熔炉、球化熔铸废气(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 1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造型废气(颗粒物)、浇注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甲苯、乙苯、苯乙烯、臭气浓度)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浓缩+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 1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造型),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苯、甲苯、乙苯、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苯系物排放限值;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的要求。 项目落砂、抛丸、打磨废气(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 1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落砂、清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蒸汽蒸发器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SO2、NOX、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速率按50%执行)。 项目喷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调漆、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水帘柜+过滤棉+三级过滤式布袋+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 1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面涂装),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的要求。 项目砂处理废气(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 1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砂处理、废砂再生),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烘干炉废气(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其他炉窑”排放限值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两者中的较严值(速率按50%执行)。 涂料层干燥废气、耐火涂料投料废气(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发泡熟化、模具成型(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甲苯、乙苯、苯乙烯)、模型组合废气(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有组织排放同时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的要求。 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的较严值。 (二)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喷枪清洗水、熔炉冷却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河口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较严者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河口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水帘柜废水、喷淋废水统一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喷枪清洗水回用于调漆用水,不外排;熔炼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 项目方做好固定设备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废砂、废金属渣(炉渣)、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金属边角料、地面沉降粉尘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应进行水泥硬化,同时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风、防火、防扬尘处理。水帘柜废水和水喷淋废水、废催化剂、水喷淋沉渣和水帘柜漆渣、废原料桶、废固化剂桶、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