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 施工期项目将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噪声防治措施、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燃料废气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二)营运期 (1)废气。项目营运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挤出造粒和塑化挤出工序均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醛、四氢呋喃)、油雾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厂房1排气筒排放,塑化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厂房2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两者较严者,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乙醛、四氢呋喃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四氢呋喃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乙醛无组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挤出造粒、塑化挤出、涂布烘干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 (2)废水。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河口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冷却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河口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分离脱干废水收集后回用,不外排。水喷淋塔废水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 (3)噪声。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厨余垃圾交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清运处理。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线,不外卖;除尘器收集粉尘和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有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和水喷淋塔更换废水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年10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 (5)环境风险。项目营运期应设立健全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危险物质泄漏风险防范措施、废气治理设施故障风险防范措施、突发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