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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环陆河罚字〔2021〕5号
广东金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2A6X411
法定代表人:赵利生
地址:
陆河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区西侧
2021年6月24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陆河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区西侧的广东金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提交了环评文件等资料,但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已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部分生产车间,未达到生产条件,未启动生产设施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存档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陆河违改字〔2021〕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环境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四-(十三)-“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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