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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环陆河罚字〔2021〕1号
陆河县旭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3MA51JC0382
法定代表人:张壮仪
地址:陆河县河田镇昂湖凹工业区
陆河县旭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一案,我局审查终结,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依据
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昂湖凹工业区的陆河县旭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扬尘比较多,环境空气比较差;环境参数仪、五气分析仪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标定检定后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存档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陆河违改字〔202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2021年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陆河罚告知书〔202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陆河违改字﹝2021﹞1号)及2021年1月18日《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陆河罚告知书〔2021〕1号)及2021年1月28日《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综上,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人民币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县城内邮政贮蓄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2021年2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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