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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1-08-24 16:02
  •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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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陆河罚字20203


陆河县益晟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3MA53WNTC9W                

法定代表人:林义

地址:陆河县新田镇北山村龙须径

陆河县益晟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审查终结,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729日到陆河县益晟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砂石生产线下方有一暗管通至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池塘),渗坑有大量黄泥水。

以上事实我局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存档为证。

我局2020730日向你公司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改字20201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20208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陆河罚告知书〔2020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陆河违改字﹝2020﹞12号)及2020730日《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陆河罚告知书〔20203号)及2020814日《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我局将组织复查,发现有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县城内邮政贮蓄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20208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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