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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陆河罚字〔2020〕2号
陆河县柏森兴电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36665326600
法定代表人:陈文昭
地址:陆河县城南第一工业区
陆河县柏森兴电器厂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审查终结,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8日到陆河县柏森兴电器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的水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蚀刻工艺有废水直排现象,现场已取水样{根据7月17日《监测报告》【(陆)环境监测(WR)字(2020)第0001号】显示铜超标}。
以上事实我局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存档和采取水样的监测报告为证。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陆河违改字〔2020〕11号),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2020年8月14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陆河罚告知书〔2020〕2号),明确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你厂在我局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陆河违改字﹝2020﹞11号)及2020年7月24日《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陆河罚告知书〔2020〕2号)及2020年8月14日《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我局将组织复查,发现有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县城内邮政贮蓄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2020年8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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