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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关于准予陆河县水唇镇等5个镇级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660-5663736,传真:0660-5660726。
联系地址:汕尾市陆河县朝阳路218号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
附件:陆河县水唇镇等5个镇级水质净化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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