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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关于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和广东省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任务如期完成,现就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1、凡于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凡于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2018年1月1日后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
3、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3、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换发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请尚未更换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合作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到政务服务大厅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陆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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