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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河口镇一夫田食品厂冒用有机认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陆河市场质量稽查处字〔2018〕2号 |
处罚名称: |
陆河县河口镇一夫田食品厂冒用有机认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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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的包装上标识“有机”字样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袋上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处罚依据: |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已构成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
处罚结果: |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9000元; 3、没收在扣食品包装礼盒542个、食品标签1440张。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陆河县河口镇一夫田食品厂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注册号:44152360010844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罗金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5月22日 |
处罚机关: |
陆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处罚状态: |
正常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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