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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
案件名称:叶**销售含“南孚”、“NAFU”、“聚能环”标识的电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陆河市场质量稽查处字[2017]21号
违法事实:2017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陆河县城吉康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一楼叶伟星经营的陆河县城广兴糖果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内销售有南孚电池一批,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南孚电池涉嫌假冒。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手续。
处罚依据:当事人所销售含“南孚”、“NAFU”、“聚能环”标识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承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责任。
处罚结果:一、没收在扣5号南孚电池485个、7号电池325个;
二、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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