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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案件名称:罗**销售净含量经检验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大米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陆河市场质量稽查处字[2017]5号
违法事实:2016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抽检的结果到陆河县河田镇营下塘吉昌路润达花园7号商铺罗**经营的陆河县城汉明粮油店进行检查。我局2016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抽检检验报告的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定量包装大米“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检验不合格”。现申请复检的时间已过,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净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大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净含量经检验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大米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68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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