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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 2016-07-13 14:5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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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陆河南方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没有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陆河市场质量稽查处字[2016]6号

违法事实:201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陆河县新田镇丁芯洋工业区的陆河南方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有起重机械18台,其中12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6台超期未检验。在使用的12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中,有6台起重机械是刚安装的,未经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了违法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在监督检验合格前将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行为。

处罚结果: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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