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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案件名称:陆河县河东加油站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柴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陆河工商经检处字[2016]4号
违法事实:2016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工商局抽检的结果到陆河县河田镇河东村委芋坡坑邹**经营的陆河县河东加油站进行检查。我局201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抽检检验报告的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国V0#)商品“样本单元所检项目硫含量不合格”。当事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复检,我局2016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国V0#)商品“样本单元所检项目硫含量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柴油商品。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一、罚款人民币59800元,上缴国库。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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