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府网
- 政务微信
关于《陆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起草了《陆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陆河县城朝阳路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大楼二楼住房股,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sh81@163.com。
三、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0月22日
陆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县住建局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工作,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将本小区年度维修资金使用和结余等情况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的约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七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按照使用计划程序,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大面积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3.消防系统故障,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的;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大面积严重脱落松动;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7.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 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
应急维修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应急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1.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2.工程决算报告;
3.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4.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5.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组织维修单位可根据合同,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