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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17-06-09 16:53
  •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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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并完善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汕尾市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107号),我县2017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户数为200户,此项工作属于我县政府的民生惠民工程之一,系县政府的目标考核任务之一。由于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宽,为确保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请各镇接到此通知后尽快对辖区内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进行摸底调查,严把申请家庭准入标准,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当地居委会在申请人填写的《陆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附件1)中加注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再次审核,加注意见并签章,报送县民政局审查。各镇人民政府务必于2017年7月21日之前,给县住建局汇总上报所在辖区内经过镇政府及民政部门审核后的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名单(附件2)及相关资料。在2017年7月21日之前没有及时上报的镇,住建局不予补报,并由此引起的不良影响及后果,由各镇负责。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新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和续补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居民常住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县本县居民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正在享受城镇低保或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且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
  3.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住房条件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县和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5.申请家庭的人员没有享受国家财政工资的公职人员;
  6.申请家庭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从事经营营业活动;
  7.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注:保障对象低收入条件经民政部门确定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727.50元(含)以下)。以后当年度低收入条件标准核定将根据县民政局出示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申请材料
  1.陆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
  3.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
  4.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其他情况的由当地居委会或镇政府出具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直接提供有效的《低保证》作为收入证明;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已退休人员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职业的,由当地居委会或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7.属于重大疾病、残疾人、计划生育奖扶对象、军烈属、劳模等证明材料;
  8.申请人在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具的银行账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签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授权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信息委托书》(附件3)。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发放标准
  根据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2017年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137.5元/月/户。
    五、审核程序
  1.住房保障申请人根据本通知的申请条件要求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居委会、镇人民政府依根据申请人申请,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到相关单位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核。
  3.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低收入资格的家庭反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住建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将补贴对象家庭名单及补贴金额提供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将补贴资金划入指定银行,做到一户一卡,按时拨付。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2.对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查。投诉电话:5665328,地点:陆河县住建局二楼住房股。
 
附件:
 
1.陆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陆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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