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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2013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保障房小区”廉租住房位于陆河大道吉康华苑小区后面 2号楼,房源66套,套型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每套47平方米,楼层11层,带电梯。
二、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陆河价函”[2013]13号文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三、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及条件
县城的廉租住房是解决县城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其它各镇的廉租住房解决对象是当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每户限申请一套住房。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是县城城镇常住户口;
2. 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340元);
3.申报家庭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4.申报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分配廉租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无城镇户口;
3.已享受国家住房政策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4.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四、廉租住房的分配
廉租住房的分配按申请人申请和相关部门初审、复审、核准、摇珠分配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申请(2013年8月22日——2013年9月15日)
申请人到河田镇政府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陆河县2013年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报当地居委会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家庭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河田镇政府、居委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①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
②对无房户的家庭住房状况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证明,以及(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陆河县住建局一楼房产交易所查档,并开具无房证明;
③有房户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户口簿和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计生证明。
(二)居委会初审(2013年9月16日——2013年9月18日)
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对材料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镇政府复审。
(三)镇政府复审(2013年9月19日——2013年9月29日)
镇政府接到居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复审结束后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核准。
(四)主管部门核准(2013年10月8日——2013年11月14日)
1、县民政局在收到河田镇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转送县住建局审核。
2、县住建局收到民政局转送的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陆河县2013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天。在公示期间出现投诉或申报家庭有异议的,组织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定廉租房分配对象名单并予以公布。
3、县住建局对全县经核实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按户口所在地,以镇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档案。
(五)资格准入(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26日)
根据年度推出的房源数和县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纳入廉租住房分配对象户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今年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候选户数为66户。
1、公开筛选。纳入本年度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参加本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候选人的公开摇号,抽取66户分配准入对象(申请户若不足66户,将直接进行准入公示)。河田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摇号现场的布置及会议通知,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公安、住建、国土、民政、司法(公正)、陆河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河田镇人民政府及县城各居委会部门负责人到场参加现场监督,县电视台全程跟踪录像。
2、准入对象公示
对经公开抽号筛选的66户廉租住房候选对象,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准入
公示期间,对群众有举报或有异议的,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取消准入资格,并出具书面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其为准入对象,并发放准入证明。
(六)公开选房
参加摇珠选房(2013年11月28日)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准入证明》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河田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现场公开摇珠选房活动,具体要求按照陆河县2013年廉租住房分配抽签规则执行。
(七)签订合同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选房确认单在15天内到陆河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廉租住房管理合同》。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廉租住房管理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资格取消。资格取消后3年内不再纳入住房保障。
五、廉租住房的退出
镇政府、居委会每年要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上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由县住建局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损毁的;
6. 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 河田镇是今年廉租房分配的主体单位,应牵头组织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公开摇号等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申请家庭的收入状态,并加盖公章,签署意见;
3、住建部门负责廉租住户的准入及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4、监察、发改、财政、公安、国土、教育、卫生、房地产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以上的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好,着力解决好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问题。
(二)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住建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2.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查。投诉电话:5663789。
陆河县2013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
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3年8月21日
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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