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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 登记、轮候、退出办法
为建立健全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更好地完成全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构成。
(二)申领租赁补贴、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公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办法
(一)发布公告
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县对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及保障对象、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进行公告。
(二)申报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8.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三无对象、优抚对象、军烈属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可单列轮候,优先发放。
9、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申领租赁补贴资格。
10、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1、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12、已准予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租赁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适当的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13、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14、对已登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现住房已确定被拆迁,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对象。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不如实申报或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媒体予以曝光。
2、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廉租住房对象规定收入标准或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扩大,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廉租住房对象规定住房标准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6、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7、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被取消资格的家庭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县对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及购买条件、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进行公告。
(二)申报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购买。
(四)轮候、销售。
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摇号方式统一组织销售。
2、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4、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5、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监察、公安、民政、街道、镇政府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6、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7、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8、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三、监督管理
(一)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3月应按期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陆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构成。
(二)申领租赁补贴、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公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办法
(一)发布公告
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县对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及保障对象、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进行公告。
(二)申报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8.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三无对象、优抚对象、军烈属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可单列轮候,优先发放。
9、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申领租赁补贴资格。
10、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1、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12、已准予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租赁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适当的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13、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14、对已登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现住房已确定被拆迁,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对象。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1、不如实申报或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媒体予以曝光。
2、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廉租住房对象规定收入标准或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扩大,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廉租住房对象规定住房标准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6、廉租住房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7、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被取消资格的家庭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程序
(一)发布公告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县对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及购买条件、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进行公告。
(二)申报材料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回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排序。
8、待确定房源后,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购买。
(四)轮候、销售。
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摇号方式统一组织销售。
2、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4、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5、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监察、公安、民政、街道、镇政府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6、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7、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8、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三、监督管理
(一)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3月应按期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陆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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