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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河田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和河灯的通告
  • 2024-09-13 14:32
  • 来源: 河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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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建筑物密集,周边山林覆盖面广,河流边草木丛生,孔明灯、河灯的燃放给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居民住宅以及森林防火等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不仅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还容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或河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田镇内任何地点销售、燃放孔明灯、河灯。二、对销售、燃放孔明灯、河灯的,由河田镇综合执法队和派出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河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全镇各单位和部门、各村(社区)要加强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河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河灯。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660-5517016。

陆河县河田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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