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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陆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口镇实际,现就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北笏路口,西至昂塘新桥,南至河口老桥,北至上坝桥红绿灯路口。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3年1月16日至2月6日。
三、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如因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的,报镇有关部门审批。
四、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陆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镇联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5598388。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
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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