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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我市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 2023-09-04 09:46
  • 来源: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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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切实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实施,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单独支付定义、药品范围、支付政策和结算管理等规定,并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让广大参保人了解我市医保药品单独支付有关政策规定,下面,让医保小编来一一给你解读。

一、医保药品单独支付定义

单独支付是指参保患者就医期间使用国谈药(包括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医保目录常规药品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竞价药品)时,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列支付,不纳入相关额度,直接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独支付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保持一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医保单独支付药品范围

我市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按照《2023年广东省医保药品单独支付范围(试行)》执行,包括:

(一)目前已纳入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包括346个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17个竞价药品、40个转为医保药品目录内常规的原国谈药。

(二)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国谈药品及其通用名具体剂型药品、“岭南名方”医疗机构制剂也纳入单独支付范围。

三、医保单独药品支付报销比例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普通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照我市普通门诊待遇标准执行,即职工医保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7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60%;居民医保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6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50%。

(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日间病房):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按照我市现行医保待遇报销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

门诊特定病种已享受特殊保障,参保人门特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仍按我市原有规定政策执行,不实行单独支付!

四、单独支付费用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范围。

五、异地就医单独支付药品待遇享受

我市参保人在省内跨市就医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执行我市现有待遇报销支付政策,跨省就医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报销政策衔接

  我市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工作,截至目前,普通门诊单独支付政策已配套完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可“一站式”报销,不需另行报销。目前,普通门诊单独支付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并落地实施,住院单独支付信息系统将于近期开通,请广大参保人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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